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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协助信托罪主观知悉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imtoken钱包最新版本 2023-01-18 21:47:41

裁判要点

电话卡和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协助信息和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观和明知认定,应根据犯罪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频率、以往经验、交易对象、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认识应当限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清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者内容;造成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视为严重后果;

案号一审:(2021)苏0116行初11号

案子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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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忠杰、赵边勤。

六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许忠杰、赵边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多次拨打多人申请电话卡500余张。通过为他们付款并将其提供给他们。其他,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告人徐忠杰赚了约7000元,被告人赵边勤赚了约5000元。2020年7月下旬,不法分子利用被告人徐忠杰、赵边勤提供的手机号码冒充海关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骗取李某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忠杰、赵边勤被逮捕归案。

审判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忠杰、赵边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协助,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诈骗2千万判刑案例,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二款的规定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徐忠杰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七千元元; 被告人赵边勤被判处拘役3个月,

一审判决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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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近年来,非法出租和交易信息网络犯罪“两张牌”问题日益突出。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惩治和治理非法交易的通知》 《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办法》,提出严厉打击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两张牌”违法犯罪行为,切断了“两张牌”非法交易的黑灰色产业链。

本案争论点有两点: 1、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提供帮助诈骗2千万判刑案例,是诈骗罪的从犯,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是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骗子利用被告人提供的电话卡诈骗他人72万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徐忠杰、赵边勤' s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是严重的。原因如下:

一、帮助主观和知情地掌握信息和网络犯罪活动

(一)根据演员卖出“两张牌”的数量和频率、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等综合判断演员的主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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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方面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两张牌”,是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提供协助行为,但如何把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它不是专门用于犯罪和犯罪的工具。因此,在适用《解释》第十一条时,认定“两证”提供者主观认识困难,可以组合行为。综合认定被告人出售“两张牌”的数量和频率、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对其行为的认识等。

本案中,被告人徐忠杰、赵边勤等人召集一伙人处理了500多张电话卡,转卖他人牟利。被告人许忠杰在供述中表示,他知道电信网络诈骗需要电话卡和银行卡。这些电话卡被用来联系受害者。即使使用这些电话卡的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找不到电话卡的直接联系。用户徐中杰还提到,他身边的一个朋友因倒卖银行卡被判刑,他知道卖电话卡是违法的。因此,根据销售电话卡的数量和频率、认知能力、过往经验、交易对象、销售电话卡的知识等,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观认识仅限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事实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必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意图为基础的什么样的认识?承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也承认犯罪的具体类型或内容;也有观点认为,犯罪人只需要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需要知道信息网络犯罪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

一、从立法的初衷来看,立法机关将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行为定罪和惩处,目的在于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黑灰色产业链的违法犯罪行为。 .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的分工日益细化。一些犯罪以利益链为脉络,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色网络犯罪产业链。刑事执行行为分为几个环节。它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大。黑灰产业链各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对信息网络犯罪进行“输血供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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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信息网络犯罪及其黑灰色产业链的特点来看,信息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跨领域整合信息资源进行犯罪的特点。由于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人员互不相识,甚至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对其他环节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具体、清晰的认识。受助对象犯罪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受助对象有犯罪联系,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罚。相反,

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观认识仅限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帮助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象有犯罪接触。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与被帮助人没有犯罪联系,不应被判犯有欺诈罪。

二、求助信息网络犯罪情节严重

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七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1)到(5)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认定的具体可量化的情况)和把握,(6)是一般从句,(< @7)是底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九条 进一步详述(<@7))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告人徐忠杰、赵炳钦的行为均不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1)至(5))规定的具体情形,当时本案判决书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尚未执行,不可能按照“销售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规定,认定情节严重。因此,如何理解本案(6))项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及本案中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72万元的严重后果,将关系到被告如何被定罪。

(一)严重后果包括人身伤害后果和财产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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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罪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关于电信和网络诈骗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电信和网络诈骗罪达到相应数额,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作为适当的。根据该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后果包括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人身伤害后果。据此,可以认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6) )的解释包括人身伤害的后果,例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死亡、重伤或精神障碍。同时,严重后果还必须包括财产。损失的后果,但是,财产损失有多大才算严重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二)巨额财产损失后果严重

被帮助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一、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巨额;诈骗金额接近巨额。有其他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见,将巨额财产损失认定为严重后果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对于受害者来说,因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巨额财物,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无法挽回的后果;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重刑。因此,巨额的财产损失是衡量受害人损失是否严重、罪犯是否被判重刑的标准。第三,将巨额财产损失认定为严重后果,可以避免认定财产损失数额的标准过高,导致部分财产损失无法认定为严重后果,从而无法认定为严重后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严重情节,易于提供技术支持。支持或帮助逃避处罚的行为不利于“破牌”活动的开展。因此,以被帮助人犯罪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作为认定严重后果的标准更为合理可行。本案中,被援助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72万元,远远超过巨额标准,后果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忠杰、赵边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协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

来源:《人民司法(案)》2021年12月中旬(总第946期)